網絡直播也要避免侵犯著作權
發(fā)布日期:2017-12-04 來源 :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網
現在提起網絡直播大家肯定不陌生,形式各異、內容多樣,真的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網絡直播做不到的,一些人因為做網絡直播成為“網紅”,從而獲得可觀的收入,一些網絡直播平臺開始進行明星主播養(yǎng)成計劃,“網紅經濟”一詞逐漸走進人們的視野。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也逐漸顯現,本期《特別關注》,就網絡直播中將會涉及的版權問題進行了分析,希望能給從業(yè)者一點啟發(fā)和警示。
隨著網絡直播越來越火,“網紅經濟”一詞也漸漸興起,隨之而來的各種問題也開始被社會廣泛關注,其中與網絡直播有關的版權問題逐漸被版權界所重視。
近日《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先后采訪了幾位版權專家、學者,請他們?yōu)榫W絡直播“把把脈”,希望可以提醒那些從事網絡直播的人以及直播平臺,在發(fā)展的同時更要避免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發(fā)生。
網絡直播應遵循
“先授權后使用”原則
在網絡直播中,有很多時候會出現,直播者在直播中唱歌或者朗誦表演一些作品,那么直播者是否需要獲得詞曲作者以及朗誦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呢?如果需要授權,那究竟該獲得哪些權利呢?
在采訪中,幾位專家、學者一致認為,音樂、文學作品等均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公開、商業(yè)性的直播以及朗誦作品當然需要獲得作者授權,而且應該是“先授權后使用”。
“至于應當取得什么權利的授權,那要看使用的具體形式。隨著網絡使用形式不斷增加,信息網絡傳播權已經變成一種相當寬泛的權利,一般授權方都對具體形式加以限制。如果僅僅是在網絡直播中使用,網絡直播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中網絡直播的授權,當然如果網絡直播者還用其他方式使用作品,還需取得其他相應方式權利的授權,比如將網絡直播的視頻錄制下來后再次播放,就應取得網絡播放的權利授權等?!敝袊鏅啾Wo中心副主任索來軍向記者分析說。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陳紹玲以直播者在直播中唱歌為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具體分析了為什么直播者應當獲得詞曲作者授權的原因。
他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詞曲作者的表演權。主要從兩方面來解釋,一方面,直播中的演唱行為不受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的控制。首先,盡管直播者直播作品演唱的行為會被臨時地固定在直播平臺的服務器中,即產生臨時復制件,但是這種復制是技術層面上的臨時復制,且行為人也沒有利用該復制件獲取經濟的意圖和條件。這種被臨時固定在網絡服務器中的作品本質上來說不屬于作品的復制件,因此直播者在直播中歌唱的行為不侵犯詞曲作者的復制權。其次,直播者進行的是一種直播的行為,并不是交互式傳播,而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是交互式行為,即觀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欣賞作品及作品的表演,所以直播者的行為也沒有侵犯詞曲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最后,我國《著作權法》對廣播權的規(guī)定分為三種行為,即無線廣播、有線或無線的轉播以及公開播放接收到的廣播。很顯然直播者直接演唱并直播出去的行為并不是轉播或公開播放接收到的廣播的行為,同時互聯網也非無線的傳播方式,所以這種行為沒有侵犯詞曲作者的廣播權。
另一方面,在我國,作者享有的表演權控制三種行為:現場表演、機械表演以及向遠端的公眾傳播作品表演的行為。直播者演唱歌曲的行為屬于構成向遠端的公眾傳播作品表演的行為。所以侵犯了詞曲作者的表演權,應當獲得其授權。
對此,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博士后邱治淼則特別提出,對復制權的理解可能會有一些爭議。美國著名版權法學者尼莫教授認為,無復制即無版權侵權。從最寬泛的意義上看,所有的作品都是演繹作品,但無復制的演繹應該構成獨創(chuàng)。此時,原作僅僅給新作提供了創(chuàng)作的靈感。換言之,任何版權侵權必然首先侵犯了復制權。就網絡直播而言,直播表演歌曲或者朗誦表演作品是用聲音“復制”了作品。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直播者必須首先獲取復制權的授權。由于直播表演必須與攝制同步進行,其結果往往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構成的演繹作品。因此,事先獲得攝制權的授權才是明智且妥當的選擇,這樣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議。當然,對于某些天才表演型直播者而言,由于其表演往往會在原作的基礎上添加即興的創(chuàng)意和個性的發(fā)揮,往往會衍生新的作品,對于這些人而言,事先獲得改編權和發(fā)行權是適宜的,這樣既可以避免侵犯改編權,也對后續(xù)成果(譬如制成光盤發(fā)行)利用鋪平了道路,何樂而不為?朗誦表演與歌曲表演并無本質區(qū)別,所以需要獲得的授權類型也無本質區(qū)別。
但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則認為,直播者唱歌和朗誦可能只需要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而不需要表演權,因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
有無贏利行為
直播者也要獲得授權
眾所周知,一些直播者的收入非??捎^,但也有一大部分直播者是不贏利的,那如果沒有贏利行為,直播者是否依然需要獲得授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呢?
索來軍認為,首先必須說明,判斷某種使用形式和行為是否涉及他人的著作權,并不是以是否贏利為標準的,而是要看這種行為是否影響或者妨礙到著作權人自己正常使用作品。以在網絡直播中演唱音樂作品為例,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可以通過網絡直播表演自己的音樂作品,那么其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就會影響到著作權人對自己作品正常使用,因此,其他人使用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授權。
“我個人認為,網絡直播一般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當然,對于一些直播中未經授權使用作品的行為,著作權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放棄追究涉嫌侵權者的責任,比如考慮到直播者只是演唱了作品的片段、演唱次數較少、演唱水平一般,或者直播的影響力有限等。但不能說這種行為不構成侵權,是否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完全取決于著作權人的意愿。”索來軍表示。
這個觀點與陳紹玲和王清的看法一致,他們認為,首先,無論是否贏利,“網紅”和直播平臺的傳播行為都具有商業(yè)性質。其次,直播者在直播室演唱歌曲的行為屬于向公眾傳播對作品的表演,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艾F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均不適用于網絡直播行為。其中,與網絡直播最可能關聯的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免費表演’的合理使用。但是,由于我國頒布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且該條例并未規(guī)定網絡免費表演之合理使用,因此,《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該類合理使用行為應僅限于非網絡環(huán)境下的現場表演?!蓖跚暹M一步解釋道。
邱治淼也認為,即便直播者沒有贏利,也不能因為自己不善經營而免責;是否贏利,并不是判斷著作權侵權的根本標準。但如果直播者對在先作品的使用是基于模仿諷刺或其他創(chuàng)新的目的和性質,達到了“轉化性使用”的高度,則構成合理使用的概率就非常高。
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田小軍則提出,不同于美國針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開放式”立法模式,我國《著作權法》的權利限制包括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涉及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主要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是“封閉式”的立法模式,僅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評論使用”等有限類型。在具體的個案中,沒有贏利行為的直播是否依然需要獲得授權,以及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需要綜合衡量,而是否贏利,并不是考慮直播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作品的唯一因素。
“我認為,如果沒有贏利,即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則屬于合理使用。但網絡直播中的打賞屬于贏利模式。”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直播內容構成作品
同樣需要保護
在直播中,直播者除了演繹別人的作品外,有很多非常有才華的直播者,不僅會衍生出作品還會創(chuàng)作出自己的作品,那么對于在直播中產生作品,又該如何維護其自身的權利呢?
叢立先向記者介紹,直播者基于授權而進行的表演依法產生表演者權,享有下列權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發(fā)生侵權可依法進行維權。
索來軍也認為,對于直播者在直播中創(chuàng)作或者發(fā)表已經創(chuàng)作完成的作品,同樣會受到著作權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當發(fā)現有侵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發(fā)生時,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通知網絡服務者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也可以直接與使用者交涉,還可以要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以及通過訴訟追究涉嫌侵權者的責任等。
如果直播者發(fā)現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被侵權,王清表示,直播者在固定了侵權行為的證據、準備證明自己所創(chuàng)作作品的所有證據之后,可以與涉嫌侵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扒址钢辈フ邫嗬畹湫偷男袨榫褪菍浻衅渲辈サ囊曨l(視頻中包含了對歌曲的演唱)上傳至網站,這種行為侵犯了直播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遇到這類行為,直播者可以聯系侵權網站,請求其刪除侵權鏈接,維護其合法權益?!标惤B玲補充說道。
“作者的權利是平等的,直播者創(chuàng)作的作品不管是衍生的,還是獨創(chuàng)的,均受版權法保護。當出現侵權現象時,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謹慎選擇維權策略。如果侵權者具備較強的市場營銷能力,不妨借助其優(yōu)勢對其進行授權許可,化戾氣為和氣,于此可以進一步擴大作品的傳播,實現彼此的雙贏;如果需要維護自身的壟斷利益,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迫使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當然,一旦發(fā)現侵權,就應當及時固定侵權證據,然后根據現實需要采取適當的措施才是理性的選擇。”邱治淼向記者介紹了一些維權技巧。
直播平臺
要小心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直播平臺的管理者,對于直播行為中所涉及的版權問題,是否也會承擔一些責任?怎樣做才能避免侵權糾紛發(fā)生?
“一般情況下,直播平臺的管理者對于直播活動中的版權侵權行為需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或連帶責任。但是,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直播平臺是為直播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直播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表演,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guī)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眳擦⑾认蛴浾呓忉屨f。
索來軍告訴記者,如果直播平臺管理者的行為不符合上述五種條件,而是實施了所禁止的相應行為,則有可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當然對這其中某些行為的認定是比較復雜的,比如如何認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涉及侵權,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網絡直播管理者涉嫌侵權除了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有可能受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此,田小軍認為,直播平臺管理者對其平臺直播行為有規(guī)范管理與合理注意義務,并有可能因直播平臺上的版權侵權問題承擔幫助侵權或者共同侵權責任。為了防范此類風險,平臺應建立嚴格的版權管理風控制度以及完善流暢的侵權投訴與應對體系,特別是在當前人工智能、大數據、區(qū)塊鏈技術逐漸成熟的背景下,應加大力度推動新技術在版權管理與侵權識別等領域的運用。
根據情況的不同,王清也提出直播平臺有可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首先,如果權利人向直播平臺管理者發(fā)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之后,其不及時采取的,管理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如果管理者知道直播者侵權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因幫助直播者實施了侵權行為,管理者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因此,直播平臺為避免侵權糾紛涉及自身,應該在直播平臺管理之中杜絕上述兩種情況的發(fā)生。除此之外,直播平臺最好制定相關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規(guī)則(其中最好包括對屢次在直播過程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直播者關閉其直播房間的懲罰措施),并讓所有直播者知悉該類規(guī)則并保證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