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6)長中民三初字第0370號
原告徐叔華,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明星里8號。
委托代理人曾平、劉成,湖南二十一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和平南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董事長。
被告杭州大自然光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文三路90號。
法定代表人吳家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范宗岐,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西湖區(qū)馬塍路11號4棟1單元202室,系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唐銀益,浙江英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省新華書店,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路338號。
法定代表人傅劍華,總經(jīng)理。
原告徐叔華因與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電有限公司、湖南省新華書店著作權(quán)侵權(quán)糾紛一案,于 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叔華委托代理人劉成,被告杭州大自然光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宗岐、唐銀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湖南省新華書店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在審理原告徐叔華訴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電有限公司、湖南省新華書店著作權(quán)侵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電有限公司、湖南省新華書店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叔華撤回對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杭州大自然光電有限公司、湖南省新華書店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431元,減半收取1215.5元,由原告徐叔華負擔。
審 判 長 余 暉
審 判 員 熊 萍
代理審判員 尹 承 麗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郭 新 麗